关于做好2023届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点主建学院、全体2023届毕业生:
为表彰我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23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377号)要求和我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就2023届省级、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3届全体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三)科研态度严谨,成果突出。在校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在我校各类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综合表现突出。
(五)研究生就读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获得过校一、二等学业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需达到2次(项)及以上。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违纪处分;
2.未经批准截止到评选开始尚未足额缴纳学费或住宿费;
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4.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
三、名额分配
(一)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学科专业预计毕业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一级学科 | 分配名额 |
1 | 基础医学 | 6人 |
2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 4人 |
3 | 药学 | 4人 |
总计 | 14人 |
(二)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进行推荐,2023届我校共有4名推荐名额。
四、评选程序
(一)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
1.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点主建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各学位点主建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本学位点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
3.推荐人选名单在各学位点主建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的申请表、汇总表及佐证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对各学位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确定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名单。
(二)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
研究生院在各学位点主建学院推荐的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人选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五、注意事项
1.各学位点主建学院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严格掌握标准,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2.各学院推荐截止时间为1月6日,相关材料于1月9日前上报研究生院,联系人:曾老师、蔡老师,88215565、88215561。
附件:1.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3.申请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