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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12- 03 17: 41浏览次数:

各相关学院(学位点)、全体研究生

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浙教试院〔2021〕96号)要求,我校决定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积极防范和制止在校研究生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舞弊。

、教育对象及时间安排

全体在校研究生;时间:20211225日前。

、组织形式

由各学位点主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学位点或班级为单位进行组织。

教育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附件2);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附件3);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附件4);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录)(附件5);

6.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附件6

、工作要求

诚信考试教育是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构筑考试安全防线的重要抓手,各学位点主建学院做好相应组织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附

2);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附件3);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附件4);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录)(附件5);

6.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

作弊的相关案例(附件6

 

 

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111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附件6 

 

2021年,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成功侦破“12.26”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以李某肖为首的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涉案电子设备一宗,扣押涉案资金20余万元。

 

研究生考试发现作弊橡皮

20201226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的一处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人违规携带作弊设备,并当场查获伪装成橡皮的无线电接收设备4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省公安厅立即组织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和长清区分局成立专案组,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民警找到了在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宋晓军(化名)等人进行询问,了解了案件发生的原委。
    宋晓军是一名2021届的大学毕业生,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决定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为自己争取更高的学历教育。但由于宋晓军自己的专业基础并不算扎实,加上考研时间一天天临近,能否成功让他自己心里直打鼓,不愿多付出的他,打起了从旁门小道走捷径的主意。
    通过在网上搜索,宋晓军发现了一个考研速成班的广告:七天速成,包你必过,不过退款。面对对方好几万的培训费,宋晓军咬咬牙,交定金报了名。
    在所谓速成培训班上,宋晓军听了几节课,觉得课程内容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直到培训班快结束时,老师拿出了逢考必过的杀手锏”——作弊器。

驴肉店老板不务正业    作弊团伙凌晨被端

民警通过对宋晓军等人的询问,初步确定了以李某肖、张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组织考生进行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为防止犯罪危害进一步扩大,专案组根据摸排线索,连夜开展抓捕工作。1227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宾馆将李某肖、毕某波、李某芝、丁某栋、尹某坤等五名嫌疑人抓获,当日17时许,又将张某、高某军、索某记等另外三名嫌疑人抓获。
    经审讯,李某肖等人对采用通过发射器发送、接收器接收答案的方式,组织七十余名考生在长清多个考点参与研究生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专案组民警顺藤摸瓜,经过大量的侦查取证后,于2021411日将涉嫌介绍购买作弊设备、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衣某海抓获。
    犯罪嫌疑人李某肖在山东济南开了一家驴肉店,之前曾经干过职业培训,结识了培训圈内的一部分熟人。20207月份,李某肖为谋取私利,串通张某以使用电子作弊器材的方式组织考生进考试作弊,并很快纠集了丁某栋等一干人等。李某肖等人的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网上招揽考生,有人负责联系购买作弊用的器材,有人负责组织相关考生在李某肖的驴肉店里培训使用作弊器。

 

 

考试作弊付出代价    糊涂学生悔不当初

眼瞅着考试的日子一天天临近,已经上了贼船的宋晓军硬着头皮开始联系作弊器的使用秘籍,揣着一颗惴惴不安的心,希望自己这次考试能顺利通过。

20201225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前日),犯罪团伙中的丁某栋等人在济南市长清区的四处考点附近进行踩点并架设收发设备。26日,犯罪团伙通过作弊器无线传输,与正在考试的考生传输考题答案,实现作弊目的,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肖等人组织全国十九个省市近七十名考生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涉案金额20万余元。

20215月,李某肖、张某、衣某海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栋、尹某坤、高某军、李某芝等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相关案件已经进入起诉审判阶段。大学生宋晓军等人因考试作弊行为,导致考试科目成绩为零,被计入考生诚信档案,上报教育部备案,并通报所在学校,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